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399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县五洲国际商贸城6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加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北龙港社区龙潭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向展,该供销社主任。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09号7-8层。
法定代表人:吉连生,该供销合作总社主任。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供销合作社、盐城市盐都区供销合作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供销合作社、盐城市盐都区供销合作总社价值83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供销合作社、盐城市盐都区供销合作总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傅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