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钢执字第72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钢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600元至法院账户。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