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马家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名下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保全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马家庄村民委员会在汶源街道办事处保管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613035.28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