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钢执字第724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黄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马庆会,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