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3601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鑫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3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朱码镇凌庄村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鑫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黄庄镇黄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马庆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诉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鑫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由上诉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 润
审 判 员  孙宪腾
审 判 员  朱 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单银银
书 记 员  汪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