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保440号
申请人:山东素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南园润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PQN9FXT。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市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以东规划广平路以北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BXH1211。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素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素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170016344205000010961,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12月03日起至2021年12月0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武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