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120号
原告:山东素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南园润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PQN9FXT。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烨,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宇,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以东规划广平路以北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BXH1211。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素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素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7元,减半收取3203.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山东素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武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