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卓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卓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523行初50号

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以东规划广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局长。

出庭负责人任增华,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宝顺,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茜茜,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荣刚,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荣刚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广人社工认字〔2020〕第1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英

人民陪审员  田敬军

人民陪审员  李燕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