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523行初50号
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以东规划广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局长。
出庭负责人任增华,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宝顺,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茜茜,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荣刚,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荣刚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广人社工认字〔2020〕第1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英
人民陪审员 田敬军
人民陪审员 李燕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