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卓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区丛山石材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030号
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以东规划广平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BXH1211。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丁,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洁,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区丛山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市**区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5号路北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MHQ9H20。
经营者:相龙霞,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燕,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区丛山石材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4元,减半收取计6302元,由原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吕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