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卓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398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进行法律援助。
被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以东规划广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晗,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与**公司之间自2020年8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8月1日入职**公司,负责脚手杆装车工作,上班地点在**公司承包的位于广饶县的项目工地。2020年8月3日,***在工地干活期间,被工地上操作失误的塔吊撞到,后从塔吊上摔下来住院治疗。期间**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其他费用未进行赔偿。***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认定均未果。因***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依法确认***与**公司之间自2020年8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日,***经广饶县稻庄镇众发劳务中介服务中心(经营者石志刚)介绍到**公司齐宸府项目工地从事脚手杆装车工作,日工资200元,2020年8月3日,***在齐宸府项目工地摔伤住院治疗。石志刚给***支付劳务费。***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0年9月3日,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字(2021)第41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仲裁申请。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广劳人仲案字【2021】第411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更正一份、送达证明一份、广饶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病案一份、***与**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相胜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版各一份,**公司提交的广饶县稻庄镇众发劳务中介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山东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转账回单打印件一份、2020年7-9月份劳务零工出勤考勤记录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庭审中陈述,其是通过石志刚介绍到齐宸府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其劳务费是由石志刚发放的,***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以及双方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成立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崔树婷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