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美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二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25执1004号
申请人新乡市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顺涛,总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保健路6号恒升世家B座16层第4户。
被执行人毛二刚,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关于新乡市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二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豫0725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毛二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执行文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毛二刚名下无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但有豫G×××××轿车一辆,经查已抵压给他人,未过户。被执行人被执行毛二刚名下房产权号2010102003号已抵押;且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件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5民初116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郭红文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