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8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苹。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泽夫北路138号(L)。
法定代表人:王俊。
本院在执行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9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2506元及利息(利息以9250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6.6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春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