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王俊,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王玉凤,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居光明,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王俊、王玉凤、居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9)苏0903民初2306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内容为:被告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王俊、王玉凤、居光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王俊、王玉凤、居光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和解终结执行。2021年1月15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4月28日、6月29日、8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有车辆、有存款。
3、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居光明名下位于盐城市区××大厦××室、××室及××室不动产。
4、2021年6月29日、8月1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
5、2021年7月2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0430元。
6、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苏J×××××、苏J×××××、苏J×××××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名下车牌号为苏J×××××、苏J×××××、苏J×××××、苏J×××××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居光明名下车牌号为苏J×××××车辆。
7、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