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9)苏090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判决内容为:被告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10月17日、11月3日、12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
2、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号,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5036元。
3、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20年12月1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4、2020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5、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