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1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9)苏0903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被告**、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23日、10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J×××**车辆。
3、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车辆。
4、2020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5、2020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车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