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8306496M,住所地盐都区(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彪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