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第三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蕉岭县。
负责人:钟华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0日向第三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恒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到期债权12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