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绿化造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冠***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绿化造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沈阳市绿化造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本院2023年1月4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