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123民初5482号

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25633。

法定代表人:杨明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翰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在2019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水安·盛世桃源9#3206室房屋,面积53.24平方米,约定总价款668641元,首付款167641元,余款501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按揭银行不能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商业贷款60天内,向出卖人账户足额发放全部按揭贷款,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购房款,买受人应自违约之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因自身原因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且经原告催告后明确表示不能付款。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合同总房款2%的违约金。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水安·盛世桃源9#3206室《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1337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18日就合肥市金寨南路与丹霞路交口西南角水安·盛世桃源小区9#3206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0918FX00159591,网上备案单号:190××××4465);

二、被告**于收到调解书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水安·盛世桃源小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备案号:20190918FX00159591),撤销后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收取的首付款和办证费用总计166572.01元(已扣除违约金13373元)退还被告**。

三、原、被告之间因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