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爱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2813号
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25633(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49752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爱国,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宋爱国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廖婕
书记员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