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宋爱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45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宋爱国,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11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650000元,违约金84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413元。执行费1508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841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