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福建盛世鑫天天然宝石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1民初227号
原告:福建盛世鑫天天然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十
里埠生态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793776553H。
法定代理人:林发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明溪县夏坊乡高洋村坑头11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42119791008801X。
第三人:福建省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园B区50号、51号楼
(冠浦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9694692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明溪县科特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十里
埠生态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49CQ38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明溪县夏坊乡鳌坑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421197103248013。
原告福建盛世鑫天天然宝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
人福建省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明溪县科特威包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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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
案。原告福建盛世鑫天天然宝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向
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福建省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明溪县科特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盛世鑫天天然宝石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
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明溪县科特威包装有限公司、
***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盛世鑫天天然宝石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福
建省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明溪县科特威包装有限公
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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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