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762号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梦,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6楼62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其。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顺进四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郭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