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3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6楼62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其,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3159880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6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4968元、返还质保金276000元,支付滞纳金104793元(以3821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13961元(以2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345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4月22日、6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财产信息。2022年4月2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雨花区××道××号裕天商业中心2、3、4、5栋共计318套房产,该房产已办理了债权数额为56250万元的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轮候查封了裕天商业中心2、3、4、5栋-1020号、-1021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2年6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2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6月7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2年6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26265元,暂未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