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共融物资有限公司、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676号之二
原告:无锡共融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7820966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藕杨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琰,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03361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北塔222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良。
被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55805092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6楼62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其。
被告:湘能楚天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37550Y,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其。
被告: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ARYL5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静。
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原告无锡共融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湘能楚天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共融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共融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共融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无锡共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