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联云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296号
原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2栋2单元1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范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联云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H3-5栋1层5号。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一期2-2栋6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联云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7月24日,原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