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

**与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372号
原告:贾鑫,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2栋2单元1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范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贾鑫与被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鑫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鑫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