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192民初1281号
原告:***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2栋2单元1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范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迎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附4号(光通信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余子仪,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恒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