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115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810706170。
被告:河南敦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TGG1X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敦厚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