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财保389号
申请人: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六里岗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66R46J(1-1)。
法定代表人:王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玲,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慧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W40P8F。
法定代表人:薛珂。
申请人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1572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1572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