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372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男,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W40P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交通中路北喜来登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633351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