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钱亚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3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