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昌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财产查询、控制及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23执保7号
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昌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23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财产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额度冻结: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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