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顾庄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阜宁县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协议:一、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十日内支付*****工资90,000元。***与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间的纠纷终结,***(并保证其所代表的其他全部涉案人员)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任何款项。二、上诉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与***、***之间按一审判决执行,***与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按本协议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与***、***之间按一审判决执行,***与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按双方达成的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