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催11号
申请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慎丢失票据,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27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