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2746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协鑫大道15号。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四组(双叶路与顾庄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申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