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远大淮北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中煤远大淮北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1189号之一
申请人:中煤远大淮北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安徽淮北市烈山区运河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P15E01G。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维维大厦1号潘塘办事处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89845995。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凯,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煤远大淮北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远大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徐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皖0604民初1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49403.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现绿地徐州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2021)皖0604执保107号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绿地徐州公司9个银行账户,其中在渤海银行徐州分行(20×××32)账户已经足额冻结了资金,请求解除对其余8个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冻结的绿地徐州公司名下的渤海银行徐州分行银行账号为20×××32的账户金额已经达到中煤远大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4149403.01元,故对于绿地徐州公司提出的解除对其名下的其他账号冻结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下列账户的冻结:
1.交通银行徐州中山北路支行账号为32×××46账户;
2.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账号为32×××63账户;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徐州市城东支行账号为93×××78账户;
4.渤海银行徐州分行银行账号为20×××51账户;
5.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淮海路支行账号为10×××33账户;
6.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海路支行账号为10×××43账户;
7.农业银行徐州海路支行银行账号为10×××42账户;
8.华夏银行徐州分行银行账号为15×××23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德力
审 判 员  刘桂侠
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