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7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湖南郴电恒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民生路口郴电国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KUKC36。
法定代表人:邓四毛,系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郴电恒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电恒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31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电恒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31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