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197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申请人: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色环路16号2层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2UAF1Y。
法定代表人:汪福。
被申请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45DK41。
法定代表人:徐维玉。
被申请人:湖北恒泰天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巨龙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5604076G。
法定代表人:陈安林。
本院在审理**与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恒泰天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恒泰天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4,000元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恒泰天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4,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朝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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