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7817号
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四侧路16号集中商业栋3层1号武汉供销建材家居城内A-3-03、16、17、18号。
法定代表人:林辉。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维玉。
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乔臻
书 记 员 胡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