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191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耀,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色环路16号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汪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龙,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维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泰天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丽,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恒泰天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少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凃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