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1303号
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221988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斐讯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9号鹏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YQ51D。
法定代表人:闫鹏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爱特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山东民营科技大厦(名汇国际)2号楼18层(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NPN694J。
法定代表人:闫鹏飞,董事长。
第三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040761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8753XL。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斐讯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爱特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爱特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斐讯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51%的股权,金额168300000元(暂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3.3亿元计算)。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爱特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斐讯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51%的股权,金额168300000元(暂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3.3亿元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