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莅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114号
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9号鹏翔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志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航,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公司职工,淄博市张店区。370303198703127012。
被告:上海莅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F座751K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0LD0B。
法定代表人:朱世敏,总经理。
被告:朱世敏,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汝城县。
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莅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世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