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养老院、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640号
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养老院,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4020683320016。
法定代表人:魏书华。
被申请人: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斐讯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YQ51D。
法定代表人:闫志卿,总经理。
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养老院与被申请人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养老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养老院以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养老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860元,由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养老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常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