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THNJ384,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渝州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明。
被执行人:安徽国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U0HK52U,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国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