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4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州路与迎江路交叉口金城广场3A栋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作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案号(2022)沪0120财保3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