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332号
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4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州路与迎江路交叉口金城广场3A栋1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9,359.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9,359.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16元,由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