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332号 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4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州路与迎江路交叉口金城广场3A栋1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9,359.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翱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9,359.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16元,由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