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2951号
原告:武威市枫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唐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寿年,男,194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枫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武威市枫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市枫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枫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武威市枫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