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民初6409号
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大桥乡鱼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3079D。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98238577P。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4月,原告取得“甘肃省肃北县沙井子铜矿普查”探矿权,经多次延续后,保留勘查面积为18.82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19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7日。因被告修建的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需穿越原告享有探矿权的肃北县沙井子铜矿,并将压覆相应矿产资源。为此,被告作为该公路修建工程的项目建设方,于2019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协商承诺书》,承诺对该项目建设路线压覆肃北县沙井子铜矿探矿权范围的后续事宜,将与原告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压覆矿产资源进行评估,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结果,与原告共同协商补偿事宜。之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就压覆补偿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径行开始该项目的施工工作,导致该项目途径原告探矿权的路段压覆到原告矿区的矿产资源,造成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经核定,沙井子铜矿探矿权总面积为18.82平方公里,压覆面积达3.81平方公里,压覆面积占矿权总面积的五分之一,且由此产生压覆范围退出申请延续的相关费用。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以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甘肃省兰州市××区,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所在地为酒泉市肃北县,实际侵权行为地为肃北县,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修建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压覆原告已取得的甘肃省肃北县沙井子铜矿普查矿产资源侵害原告已取得的采矿权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属于侵权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地为肃北县,本案应由肃北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肃北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建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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