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2537号
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大桥乡鱼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30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9823857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8日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0)甘0902民初64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送达后,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1)甘09民辖终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甘0902民初6409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71520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支付赔偿款所受利息损失64353.52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原告取得“甘肃省肃北县***铜矿普查”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O1120100402040058),经多次延续后,保留勘查面积为18.82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19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7日。因被告修建的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需穿越原告享有探矿权的肃北县***铜矿,并将压覆相应矿产资源。为此,被告作为该公路修建工程的项目建设方,于2019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G215线**至桥湾公路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协商承诺书》,承诺对该项目建设路线压覆肃北县***铜矿探矿权范围的后续事宜,将与原告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压覆矿产资源进行评估,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结果,与原告共同协商补偿事宜。之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就压覆补偿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径行开始了该项目的施工工作,导致该项目途经原告探矿权的路段压覆到原告矿区的矿产资源,造成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经核定,***铜矿探矿权总面积18.82平方公里,压覆面积达3.81平方公里(含路以东100米安全距离0.29平方公里,新旧路的面积1.12平方公里、路以西矿区面积2.4平方公里),压覆总面积占矿权总面积的五分之一,且由此产生压覆范围退出申请延续的相应费用。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公交建集团“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马桥项目”)的开工建设征得了大冶公司的同意,取得了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的初审意见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施工许可,项目建设行为合法合规,不构成侵权。
2019年10月11日,公交建集团向大冶公司出具《关于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协商承诺书》,请求大冶公司出具同意马桥项目穿越矿区的说明,并承诺对该项目压覆肃北县***铜矿探矿权范围的后续事宜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压覆矿产资源进行评估,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结果,与大冶公司共同协商补偿事宜。
2019年10月12日,大冶公司向公交建集团出具《关于拟同意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经过我公司矿区的说明》,原则同意公交建集团在登记探矿区范围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建设,有关占用勘查区面积及压覆资产补偿工作,将根据公交建集团出具的承诺书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019年12月24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关于同意G215线马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公司***铜矿矿权的函》,承诺做好压覆矿权补偿协调工作。
2020年3月20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肃北段)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初审意见》(甘资矿保压函[2020]58号),基于上述公交建集团作出的协商承诺、大冶公司作出的同意建设说明以及肃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压覆矿权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意见。
2020年8月7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审批意见,许可马桥项目施工。
综上,马桥项目建设征得了大冶公司的同意,取得了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的初审意见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施工许可,项目建设行为合法合规,不构成侵权。
二、关于马桥项目涉及压覆肃北县***铜矿探矿权的补偿事宜,根据法律规定、主管部门意见和双方约定,应在大冶公司提供相关的地质资料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补偿或补偿多少。因大冶公司拒不提供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导致评估及补偿工作无法开展,大冶公司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若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该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肃北段)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初审意见》(甘资矿保压函[2020]58号)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大冶公司《关于拟同意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经过我公司矿区的说明》,明确承诺“有关占用勘查区面积及压覆资产补偿工作,将根据公交建集团承诺书有关条款,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初审意见以及大冶公司和公交建集团达成的合意,公交建集团于2020年3月31日委托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二勘院”)开展***铜矿探矿权详查评估工作,并于2020年4月1日向大冶公司送达《关于提供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项目压覆甘肃省肃北县***铜矿相关资料的函》,要求大冶公司提供探矿权相关地质资料。但大冶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并于2020年4月10日以邮件方式将《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资料提取意向协议书》发送给二勘院,要求公交建集团先行支付200万元押金后才可提供地质资料配合评估。经肃北县人民政府多次协调无果,导致评估、评审及补偿事宜无法正常推进。
综上,压覆补偿和本案大冶公司侵权之诉无关,压覆补偿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未经法定评估及评审程序前,公交建集团不可能违规向大冶公司先行支付押金或进行任何补偿。因大冶公司拒不提供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导致评估及补偿工作无法开展,大冶公司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大冶公司要求公交建集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大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3元,退还原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倩